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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2-07-14 14:57: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安徽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皖教秘职成〔2022〕30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要将认识实习、岗位实习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习的时间和要求。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时间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的岗位(群)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对岗位实习实施课程化管理,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第三条  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学生通过实习,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增强职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系部主任及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习工作领导组。各系部应成立实习工作管理组,指派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条  学生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实习工作的宏观指导、检查、考评工作;系部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由学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八条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取得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的知情同意书。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第九条  对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管理,实行系部管理和实习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系部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实习单位全面负责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的实习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一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系部。

第十二条  统一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免费统一安排住宿。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先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加强实习工作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实习工作,要加强实习指导老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档案,定期巡回检查,加强实习指导,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相对集中的实习点,要组织教师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指导,集中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实习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全院学生实习规划,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检查各系部实习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研究和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协调、管理办法修订等工作;

2.负责对各系部学生实习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负责实习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

4.统一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5.负责处理其他与实习工作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系部职责:

1.负责与企业、行业的联系,拓宽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渠道;

2.制订实习工作方案、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应在实习前将相关文件等发给学生,组织学生实习平台使用培训,并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实习教学计划;

3.制订实习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对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会同企业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落实每个学生的校内指导教师、实习单位等;

5.在学生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培训和教育,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办法,并与每个学生签订实习协议;

6.做好实习材料的统计整理和归档工作。

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符合规定、收集无遗漏);(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学生实习日志;(6)学生实习检查记录;(7)学生实习总结;(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7.承担其他与实习工作相关的临时性事务。

第十七条  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依据实习标准并结合学生实习岗位,以专业为单位制定学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和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内容与任务、实习方法与步骤、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

2.加强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沟通和对学生的实习过程指导。在实习期间原则上每天与学生联系,及时向系部领导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

3.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利益,及时提醒学生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4.指导学生在实习平台签到和撰写实习周记、实习总结,做好学生实习周记和总结报告的批阅和实习考核工作;

5.做好实习指导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学生实习材料汇总到所在系部存档。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职责:

1.岗位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须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成绩合格,方可达到毕业要求。学生须认真学习实习有关规定,了解实习任务,签订实习三方协议;

2.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未经学校指导教师及企业同意擅离岗位者,不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3.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学校指导教师,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指导老师,以便指导教师抽查指导;可通过电话、短信、QQ、E-mail、实习管理平台等多种方式,实习工作日每天签到,每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联系电话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指导教师和家长,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

4.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企业实习的一名员工。要服从企业和学院的安排和管理,尊重企业的领导、企业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在实习期间,若违反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则视为实习成绩不合格;

5.按照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崇尚科学、热爱劳动,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遵纪守法意识,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

6.收集好有关的图纸、资料等,按要求签到、写好实习周记、实习总结报告,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7.自觉遵守企业和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有事必须向企业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双方请假,不得擅自离岗,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一切违法违纪活动;

8.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务必牢记“安全第一”,务必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用电;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酗酒、严禁违反实习单位有关安全制度。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实习学生本人要负全责;

9.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组织或指导学生实习的部门及相关人员,且造成事故的,学院将予以追责问责。实习学生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的,由系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考核原则:校企双方共同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实行双方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习考核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及其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6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评价,占总成绩的40%。

1.学生的实习工作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岗位进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实习手册中的“学生实习鉴定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2.校内指导老师要根据对学生实习过程指导和检查情况,给出评价成绩。

第二十二条  岗位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向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习专项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绩效,由系部考核,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要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使用、报销经费,自觉接受监督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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