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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2-10-21 09:29:00 点击: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简朴、开拓、求真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修订本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的要求在期限内来院报到,全额缴纳各项费用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各系(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组审议通过,报学院同意后,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院组织招生办公室、各系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新生入学采集图像要进行“人脸比对”“人证比对”“人像比对”。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于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该医院证明确可通过短期治疗达到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则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管理;办理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

(二)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日期之前,缴清本学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凡是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全日制学生,可在开学注册前,持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经所在系审核和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批准后,凭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出具的国家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四)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到所在系部报到、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报到注册工作,对本系部学生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交完费学生将其学生证集中送教务处予以注册盖章。

(五)各系部应在学校学期开学注册时间结束后一周内,将本系部《学生注册情况》报告相关的职能部门,以此作为学校各部门受理和安排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依据。

(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书面向所在系请假(病假凭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原因及时间。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因事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民政部门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将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院有关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教学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主要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报系主任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按五级制计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实习改革的课程考核评价方式另行要求。)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退役复学学生经本人申请;体残、体弱或健康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军事训练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系部和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报教务处与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予以安排免修体育课、军事训练。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可以参加下一学期期初举行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在毕业前再次补考。同一课程延续多个学期的,以最高成绩为准,毕业补考时以一门计。

第九条 学生当年毕业前的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同学,不予毕业,学生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条 结业的学生原则上要在离校后二年内可向所在系部提出补考申请,未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符合要求,学院不安排其补考。申请时间为每年410日--25日,补考安排在每年5月上旬与当年毕业生的补考一同安排,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对待课程考核,按时参加,遵守纪律。

(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当前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旷课超学时记载,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登录教务系统进行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指定医院证明。补考不予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当期不再安排补考,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

(三)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缺考记载,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应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作弊记载并不予正常补考。旷考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在毕业前可进行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关于印发《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激励学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院教字〔2016149号】)。

第三节  升级与跟班试读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统一安排补考。

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且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目标缺失、学习能力弱者,予以劝退。

第十五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已达劝退条件,但平时表现良好,可申请跟班试读。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跟班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若后续课程全部及格,之前的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试读期间,若不及格课程又达到一定门数者,劝其退学。

第十六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计为一门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跟班试读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可以按学院的办法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不转专业无法发挥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专业对个体先天素质或专项能力有特别要求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九条 转专业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要求向学院提出申请,按照学院学生转专业办法,由学院批准,入学超过一学期的学生按要求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被录取在本院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本院批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当前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的转学手续和户口转移按照安徽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最少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3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5年(含因其他原因休学的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休学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证明),家长签字,报学院审批。

(五)学生因心理健康水平不佳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学生心理(或精神)疾病爆发难以适应学校日常教学管理要求的,学院有权建议学生办理休学直至康复。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交教务处,经学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由系部安排在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心理问题或精神心理类疾病休学的应由二级以上(不含二级)专科医院进行复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后办理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如需报考其他高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要求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要求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要求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要求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要求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消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在校生的行为、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参照《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原有关文件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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